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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莞侦探社:民事诉讼质证是指什么规定?
来源:www.mjcare.com.cn 发布时间:2024-09-18nbsp; 点击量:106
民事诉讼质证,是指在审
1、程序的法定性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:“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,全面地、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。”同时,第六十六条亦规定:“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,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。”由此可知,一是法庭上对证据的辩论和质证,是审查证据的法定程序,是证据真实性的重要保证,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;二是质证必须依法进行,不能因当事人的任性及法官的任意而随意取舍。
2、主体的特定性。即质证的主体仅限于当事人,包括原告、被告、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,法院不是质证主体。对当事人来说,质证不仅是一种诉讼义务,更是一种诉讼权利,
3、质证对象的广泛性。质证的目的是审查判断证据的证明效力,故而,只要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7类证据(即物证、书证、证人证言、当事人陈述、鉴定结论、勘验笔录、视听资料),无论是当事人提供的,还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,均可成为质证对象。此外,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交当事人互相质证,在当事人提出异议时,法官也可作必要说明,消除当事人的疑惑或误解,更利于实现程序合法和实体真实的民事诉讼总体目标,必要时也可叫当事人提出反证或证据线索。
4、质证范围的针对性。当事人为实现胜诉的目标,受诉讼利益的驱使,往往会同时举出很多的证据,对此,审判人员在主持质证时,应对质证的范围认真把握,交付质证的证据不是越多越好,更不能眉毛胡子一起抓,一定要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,抓住具有关联性、合法性、客观性的关键证据质清、质透,做到有的放矢、突出重点。
5、质证方式的多样性。我国民事诉讼法未对质证方式加以规定,但从立法精神看,只要能当庭用来对证据进行质诘询问的合法方式均可适用。由于作为质证对象的证据材料很广泛,故交叉询问、辨认、辩驳、出示、解答等方式均可。那种认为质证的唯一方式是言词回答的认识是不当的,当然,由于民事诉讼证据中往往以书证、言词证据为多,所以言词回答往往成为基本方式。
在进行质证时应该注意依据法律进行辩述,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敏锐的观察力,同时要尊重对方,不得打断辩方讲话以及出言不逊等。了解民事诉讼质证程序,尤其是要知道质证时的注意事项和质证方法,这样有利于我们维护自身的利益不受侵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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